岐山县大气污染管理专项举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制止和约束点燃烟花爆竹区域的布告

发布时间:2025-02-09 18:44:04   来源:  火狐官网网址

  为维护和改进大气环境,实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运营答应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出售点燃安全管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践,调整划定制止和约束点燃烟花爆竹区域,特制定本布告。

  1. 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安排、养老安排、幼儿园、校园、图书馆、档案馆;

  2. 车站、广场、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布场所;

  4. 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备周边100米以内;

  5. 库房、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出产、贮存、出售、运用场所周边100米以内;

  1. 约束点燃区域内,在岁除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时可点燃烟花爆竹,其他时刻制止点燃烟花爆竹。

  2. 点燃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布场所及禁燃区域投掷,不得阻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制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房顶等方位点燃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不得选用其他损害公共安全和人身、产业安全的方法点燃烟花爆竹。

  3.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点燃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点燃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许亲属应当伴随、辅导。

  第四条县公安局为制止点燃烟花爆竹的行政主任部分。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商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民政局、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安排和机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有关部分应当帮忙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管理作业。镇(大街)按照各自责任展开监管作业。

  第五条全县烟花爆竹出售依法实施答应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烟花爆竹运营(零售)答应证》,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运营活动。禁燃禁放区域内制止出售烟花爆竹。对无证出售烟花爆竹行为由县应急局根据《烟花爆竹运营答应实施办法》进行处分。

  第六条对在制止点燃烟花爆竹的时刻、地址点燃烟花爆竹,或许以损害公共安全和人身、产业安全的方法点燃烟花爆竹的,应责令中止点燃,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止或向有关部分告发违法出售违规点燃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岐山县大气污染管理专项举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布告》(2023)一起废止。